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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百日大会战”
时间:2018-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服务大同136发展战略和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精神,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山西省检察机关关于规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导意见》、《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100天的“公益诉讼百日大会战”专项活动。 

  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污染环境、食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应当向人们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3、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诉前程序。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各县区院拟决定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报请市院批准。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包括被监督对象的名称;案件来源及监督目的;检察机关调查查明的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认定的被监督性质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被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构成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具体内容;告知被监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4、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行政机关虽回复已纠正违法行为或已履行法定职责,经过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实际并未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行政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并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三、组织实施 

  市院通过“十个一”活动,来打赢这场攻坚战,为今后更好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一)成立一个领导组。市院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和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公益诉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诉讼工作的沟通、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区院也要成立相应公益诉讼领导小组,抽调专人建立专业公益诉讼队伍,集中梳理案件线索、分析固定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出庭支持起诉。配备调查核实所需的执法记录仪、航拍器等相关硬件设备。 

  (二)明确一个目标。为了在全市公益诉讼工作中取得“开门红”市院根据各县区的具体情况,科学量化任务。    (三)创建一个“三统一”案件管理模式。市院建立全市公益诉讼案件管理平台,建立案件数据库,由市院“统一管理与研判线索、统一备案审查诉前案件、统一指导办理诉讼案件”的“三统一”模式,采取集中管理与动态根据相结合,确保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 

  (四)建立一系列协作机制。强化对内对外协作机制。对内要与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控申和案管等部门建立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树立、移送、办理、反馈制度,对外要与公安、环保、国土、国资、食药监、城建、林业、城管等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咨询等协作机制。 

  (五)制定一套通报约谈制度。市院将在定期对全市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立案及起诉情况进行通报,并以文件的形式制定约谈制度,。 

  (六)确定一个“附加分”。市院在现有检察业务考核的基础上,对公益诉讼工作单独考核, 

  (七)组织一次培训。市院将精心设计课程、精心选取老师,组织全市民行检察干警有针对性的进行一次集体学习培训,。 

  (八)强化“一对一”督导责任。为了方便面对面的讲、手把手的教,市院成立三个小组分别对不同的县区进行分片指导,并与包干县区承担同等绩效考核责任, 

  (九)汇编一本办案指南。市院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审批表等汇编成册,于近日下发给各县区,指导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十)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鉴于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市院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以《山西省检察机关关于规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指导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建立起“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主体办案”一体化办案机制,争取全市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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