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上午,由我院提起的关于王某某等八人环境污染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天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我院的全部刑事指控和公益诉讼请求,八名被告全部认罪并当庭缴纳赔偿金25600元。
经审理后认定:从2017年12月起,被告王某某与郝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 在天镇县逯家湾镇夏家沟村租用夏某某的强盛养殖场场地,同时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 123.77 吨,其中先后两次和冀某某购买废旧铅酸电池约65.52吨,并雇佣赵某某、刘某某、靳某、韩某某、郭某某、韩某某非法熔炼废旧铅酸电池,回收蓄电池中的铅超标,随意排放污染物于夏家沟, 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后天镇县环保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该案中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为防止污染发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转移,产生运输服务费23600元,天镇县环保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对炼铅厂范围进行地下水、土壤环境检测,产生检测费用2000元。天镇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等八人赔偿费用共计25600元,八名被告当庭表示对侵权事实认可,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并对侵权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表示道歉,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书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的首例诉讼起诉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我院公益诉讼工作已进入诉讼阶段,同时也说明了我院正在积极履行公益诉讼工作职能,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让天更蓝水更清林更绿。